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合执字第576-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惠康经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西世行扶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海市惠康经贸有限公司,广西世行扶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合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合执字第576-1号申请执行人:北海市惠康经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海市。法定代表人:罗胜,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广西世行扶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法定代表人:杨国艺,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北民二终字第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0月2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即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729606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作出(2013)合执字第576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620000元,现因被执行人仍有执行款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尚未领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本院(2013)合执字第576号执行裁定书提取被执行人广西世行扶贫物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南宁市良庆区人民法院尚未领取的执行款620000元变更为提取729606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宗显审 判 员  周胜伟代理审判员  莫武翊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肖自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