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67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贺禾生与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茶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茶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禾生,王国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茶法民一初字第670号原告贺禾生,男,汉族,现住茶陵县。被告王国文,男,汉族,现住茶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贺禾生与被告王国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贺禾生以其在本案起诉时将借款本金计算错误,待重新计算后另行起诉为由,当庭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贺禾生在本案宣判前撤回对王国文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亦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贺禾生撤回对被告王国文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00元,减半收取550元,由原告贺禾生负担。审 判 长 龙志勤人民陪审员 陈晚娇人民陪审员 刘普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刘青伟附适用的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第(五)项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