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曲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姚栓保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栓保,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姚栓保。被告王超。原告姚栓保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栓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栓保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