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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曲民初字第153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25

案件名称

姚栓保与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曲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曲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栓保,王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曲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曲民初字第1537号原告姚栓保。被告王超。原告姚栓保与被告王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诉讼期间,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姚栓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姚栓保负担。审 判 长  徐永锋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孙好忠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庆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