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川民初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左XX与赵XX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左XX,赵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川民初字第207号原告:左XX,男,汉族,生于1969年1月23日。委托代理人:马禹林,男,四川神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赵XX,女,回族,生于1972年1月20日。本院在审理原告左XX与被告赵XX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左XX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左XX申请撤回起诉,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左XX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减半收取130元,由原告左XX负担。审判员 :谭锦天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 宋 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