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申字第173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1-02
案件名称
张某印与陈某运、王某某及李某阁民间借贷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张某印,陈某运,王某某,李某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申字第1735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某印,男,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委托代理人:刘某某,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某某,京衡律师集团上海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某运,男,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某某,女,汉族,住山东省成武县。一审被告:李某阁,女,汉族,住山东省东明县。再审申请人张某印因与被申请人陈某运、王某某及一审被告李某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鲁民一终字第9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张某印于2013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回再审申请书,请求撤回其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张某印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某印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汪治平审 判 员 : 张 潇代理审判员 :赵风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蒋保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