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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定法执字第0036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许某与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某,蒋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68号申请执行人许某。被执行人蒋某。本院在执行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民初字第01877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三日内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0000元及利息,2013年10月28日,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和解协议,协议约定,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0月30日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于2013年11月30日前还本金2000元及利息,于2014年3月24日前还本金6000元及利息和以前尚欠的1300元利息款,案件受理费25元由申请执行人承担,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已按协议履行了义务,申请执行人亦领取了案件款。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6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立军审判员  孙海宏审判员  张子岗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白志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