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