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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6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5-15

案件名称

刘某诉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武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城民一初字第681号原告:刘某,女,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被告:张某,男,汉族,农民,现住河北省武邑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某到庭后未经法庭许可而中途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审判员  刘晓霞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兴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