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常行初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6-10
案件名称
徐进华诉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常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常行初字第38号徐进华诉桃源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登记及赔偿一案,起诉人徐进华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中涉及以县级人民政府名义办理的不动产物权登记部分本不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涉及行政赔偿的部分,虽属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范围,但全案不属于案情重大复杂,不必由中级法院一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湖南省桃源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