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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邢民初字第9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冀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冀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邢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邢民初字第983号原告张某,务农。被告冀某,务农。原告张某诉被告冀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喜庆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振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