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盐执字第028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陈建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建忠,王学松,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杨建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盐执字第0287号申请执行人陈建忠。被执行人王学松。被执行人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向阳西路118号(创维中学对面)。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五原县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杨建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杨建华。申请执行人陈建忠与被执行人王学松、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因被执行人王学松、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华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及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王学松、江苏华盛气体有限公司、内蒙古中旺科技有限公司、杨建华的银行存款715000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值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郑 斌审 判 员 刘传龙代理审判员 李如旭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志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