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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深中法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曾永恒,曾雪霞与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曾永恒;曾雪霞;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股权转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1项

全文

曾永恒、曾雪霞与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013)深中法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曾永恒,男,汉族,1970年11月19日出生。申请执行人曾雪霞,女,汉族,1968年9月10日出生。两申请执行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文宗宏、佟一哲,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飞。曾永恒、曾雪霞与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股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调字第5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配合到工商行政部门将深圳市合纵投资有限公司36%的股权变更至两申请执行人名下。本院依法受理。本院于2013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令。经查,2013年12月11日,深圳市合纵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由曾雪霞6%、曾永恒54%、深圳市荣裕投资发展有限公司40%变更为曾雪霞20%、曾永恒80%;2013年12月12日,深圳市合纵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结构变更为曾雪霞10%、曾永恒90%。另查,2014年4月15日,曾永恒、曾雪霞向深圳市财政局交纳本案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本院认为,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履行了生效调解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费人民币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交纳,本案执行完毕,应予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深圳仲裁委员会(2013)深仲调字第5号调解书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黎康养审 判 员  高 洁代理审判员  黄泽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陈俊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