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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河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义与被告曾玉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义,曾玉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刘恩义,男。被告:曾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义与被告曾玉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恩义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綦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