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河民初字第1015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7-14
案件名称
原告刘恩义与被告曾玉英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恩义,曾玉英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河民初字第1015号原告:刘恩义,男。被告:曾玉英,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恩义与被告曾玉英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恩义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恩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恩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刘恩义负担。审判员 卢湘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綦 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