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初字第63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1-14
案件名称
张宗凤与李继新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宗凤,李继新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高民初字第631号原告张宗凤,女,1965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被告李继新,男,1962年3月2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原告张宗凤与被告李继新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卉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10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宗凤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继新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宗凤诉称,原、被告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10月19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李继新好赌成性、屡教不改,致使夫妻无法正常生活,整天吵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自2012年7月份开始分居,这种名存实亡的婚姻已经没有任何意义,离婚可以使两个人都得到解脱。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1、原、被告离婚;2、被告每月支付生活费500元,家中房屋、村西房屋按法律规定分割,被告李继新所属部分归李盼、李太兴所有;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李继新未予答辩,也未提交证据。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张宗凤与被告李继新于1984年经人介绍相识,于1985年登记结婚。原、被告婚后于1986年2月24日生有一女,取名李盼,于1998年1月19日生有一子,取名李太兴。原、被告婚前、婚后感情较好,自2003年左右开始发生争执。现原、被告至今一起居住。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济南市历城区民政局的证明一份、户口信息一份及原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至今已近30年,双方婚前、婚后感情一直较好,且育有一双儿女,建立了较为深厚稳定的感情基础。婚后夫妻双方偶有争执,也是在所难免,但并非不可调和,希望原、被告双方能够念及多年的夫妻感情,多从有利于家庭和睦及孩子的健康成长角度考虑,采取适当的方式、方法解决矛盾,处理分歧,相互理解,互谅互让,及时改正自己的不足和缺点,化解矛盾和好如初。因此,原、被��的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宗凤与被告李继新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宗凤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王卉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张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