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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49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纪本飞与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本飞,张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花民一初字第02149号原告:纪本飞,男。被告:张群,男。本院于2013年9月16日立案受理原告纪本飞与被告张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原告纪本飞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纪本飞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本飞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89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纪本飞承担。审判员  桑毓梅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张万香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