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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18-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蒋川与朱道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川,朱道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鄂武昌执字第01118-1号申请执行人蒋川,男,1957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青山区。被执行人朱道明,男,195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武昌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鄂武昌民商初字第0034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9月29日向被执行人朱道明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朱道明向申请执行人蒋川支付借款55000元,承担本案执行费725元,以上款项合计5572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朱道明银行存款55725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易 万 昕审判员 赵 郭 文审判员 彭���夙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毕   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