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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09-22

案件名称

原告冉瑞高与被告陈文灏、尹海华、李伟莲、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冉瑞高,陈文灏,李伟莲,尹海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龙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龙法平民初字第83号原告:冉瑞高,男。委托代理人:胡海良,广东尚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文灏,男。委托代理人:李伟莲,系陈文灏母亲。被告:李伟莲,女。被告:尹海华,男。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凯,经理。委托代理人:胡文军,广东指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珠海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温文翔,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伟良,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冉瑞高诉被告陈文灏、李伟莲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为由提出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冉瑞高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25元,由原告冉瑞高负担。审判长 梁 敏审判员 梁敬科审判员 林文广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温露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