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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余商特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1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振华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等申请实现担保物权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余姚市振华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马其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3)甬余商特字第43号 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 代表人:施根法。 委托代理人:田斌良。 委托代理人:谭臻。 被申请人:余姚市振华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施国芬。 被申请人:马其明。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与被申请人余姚市振华不锈钢材料有限公司、马其明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的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余姚支行撤回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 慧 人民陪审员  苏丁江 人民陪审员  吕秀珍 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 代书 记员  孙益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