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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博民初字第1277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徐斌与李宝金、王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博民初字第1277号原告:徐斌。被告:李宝金。被告:王洪霞。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斌诉被告李宝金、王洪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斌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8元,由原告徐斌负担。代理审判员  董军戈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李 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