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枣知初字第16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咖啡华山店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咖啡华山店
案由
录音录像制作者权权属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知初字第16号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法定代表人王化鹏,总干事委托代理人高延强(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曹纯辉(特别授权代理),山东品众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市中区振兴路华府豪庭2—11号门市第3层。法定代表人:李建强,经理。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燕磊,山东法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咖啡华山店。代表人:张昀,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与被告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枣庄市嘉卫商贸有限公司本色咖啡华山店侵害录音录像制作者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2月13日以与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就本案所诉内容达成和解,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元,由原告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负担。审判长 关光明审判员 朱运涛审判员 孔 潇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徐龙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