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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新民初字第3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陆炜与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炜,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

案由

劳务派遣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新民初字第3811号原告陆炜,;。委托代理人刘佃军、赵春华。被告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大桥北路9号旭日华庭金棕榈十栋一单元2201-2203室。法定代表人顾维华,总经理。被告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住所地连云港市新浦区通灌北路地壹街区北楼一单元602室。负责人陈小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陆炜与被告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常航公司)、南京常航海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连云港分公司(以下简称常航连云港分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明,2013年4月2日,原告受聘于常航连云港分公司,双方签订《船员管理合同》,合同约定的主要条款为:原告为被告正式签约实习船员,实习三管(有机工证)岗位,实际在船执行机工岗位工作,合同期限12-18个月,包干工资为前4个月没有工资,后8个月月工资3000-4000元(含社会保险)加劳务费,伙食费(食宿、保险由船东负责);被告安排原告上港船只前四个月为5000吨及以上的船,后六个月为10000吨左右;管理方违反合同违约金1万元,船员违反合同,被告方有权扣押其向公司提供开封换证毕业证和白皮。船员权利:1、如上船的情况与要求不符合,可以要求换船;2、船员在船受到船员或者船东的歧视虐待可以要求换船;3、船员在船吃不饱饭,可以要求换船。如没有上述情况之一的,要求换船,加收1000元安置费。被告方保证原告证书换取,证书等级不变,如原告方违约承担违约金1万元等。合同签订后,原告的个人档案,包括船员关系、学生档案均留置在被告常航公司。2013年5月16日,被告派遣原告在南通港上船,船名为浩骏,功率为1760千瓦。该船于2013年7月21日停靠在上海港,原告认为该船的航线及机舱等级均不符合实习甲类三管的换证标准,遂下船回家。双方遂发生争议,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依据劳动关系的法律特征,原告接受被告的管理、指挥与监督,工作时间、场所由被告决定和控制,并由被告支付劳动报酬等,双方之间属于劳务派遣合同关系,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纠纷处理。原告没有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提出仲裁申请作为前提条件,故本院不予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陆炜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梁秀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 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