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台民终字第54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3-02
案件名称
玉环县天原电器塑料有限公司清算组与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董服政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玉环县天原电器塑料有限公司清算组,董服政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台民终字第5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祖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玉环县天原电器塑料有限公司清算组。法定代表人:周显根。委托代理人:黄宝鹤、张冠旭。原审被告:董服政。上诉人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玉环县人民法院(2012)台玉民初字第15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其撤诉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上诉人玉环程涯机械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文杰审判员 牟伟玲审判员 王文兴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沈杭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