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4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赵轲与被执行人李占利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轲,李占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82号申请执行人:赵轲,男,1983年11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西安市雁塔区小寨西路89号。被执行人:李占利,男,1975年4月23日出生,汉族,长安大学校工,住长安大学校工车棚。本院在执行赵轲诉李占利侵权纠纷的(2013)碑执字第01482号一案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482号执行案的执行。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可随时立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费建国审 判 员 曹 坤代理审判员 夏怀山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 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