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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内民一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冀某甲、李某某与冀某乙、冀某丙、冀某丁、冀某戊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丘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冀某甲,李某某,冀某乙,冀某丙,冀某丁,冀某戊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内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内民一初字第438号原告冀某甲,男,1934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原告李某某,女,1932年9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被告冀某乙,男,1959年8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系二原告之次子。被告冀某丙,男,195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系二原告之长子。被告冀某丁,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系二原告之三子。被告冀某戊,女,1955年7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内丘县,系二原告之女儿。本院在审理原告冀某甲、李某某诉被告冀某乙、冀某丙、冀某丁、冀某戊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冀某甲、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郝文国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韩鸿翔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