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杨执字第00141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2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越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杨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杨执字第00141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越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越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越某某应履行的义务为支付申请人劳务费14600元,执行费1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张某某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杨执字第001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贾建鹏审判员 张艳萍审判员 王西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陈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