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澄执字第00172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8-28

案件名称

XX与杨世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杨世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澄执字第00172号申请执行人XX,男。被执行人杨世宏,男。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杨世宏民间借贷纠纷的(2013)澄民初字第00269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杨世宏长期在外,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信息、房产部门的房产登记信息、车管部门的车辆登记信息皆无果,依法对被执行人进行公开曝光及悬赏公告,申请执行人也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对该案的执行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标的4万元的案件款分文未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澄城县人民法院(2013)澄执字第00172号案件的执行。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证据或线索可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峥嵘审判员  王海杰审判员  李宏宪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记员  孙李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