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黄民初字第4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李可彬、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李可彬,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530号原告:刘建国。被告:李可彬。被告:刘芳。原告刘建国诉被告李可彬、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李可彬、刘芳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李可彬、刘芳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可彬、刘芳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退回原告刘建国。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