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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民初字第4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建国与李可彬、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建国,李可彬,刘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黄民初字第4530号原告:刘建国。被告:李可彬。被告:刘芳。原告刘建国诉被告李可彬、刘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提供的地址不能向被告李可彬、刘芳送达应诉材料,经本院释明,原告仍不能提供被告李可彬、刘芳准确的送达地址,并拒绝预交公告费用。本院认为,原告应当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经本院释明后,原告未能提供被告李可彬、刘芳准确的送达地址,又不向本院预交公告费用,应当按撤诉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65元,退回原告刘建国。审 判 长  张照坡人民陪审员  王锦密人民陪审员  李纪功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王孝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