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30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30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与杨建社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杨建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303-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负责人郇峰,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杨建社,男,汉族。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乾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于2013年7月15日申请本院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执行标的为借款本金25149.74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0元,执行费36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杨建社主动给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借款本息26929.66元,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乾县支行明确表示本案执行结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乾县人民法院(2013)乾民督字第00003号支付令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南 苑代理审判员 冉军岗代理审判员 史志强二〇一三年十月三十日书 记 员 任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