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即商初字第1524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5-11-21
案件名称
韩振进与王爱会、高佳民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即商初字第1524号原告韩振进,男,1970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即墨市温泉街道办事处南行村180号甲,身份证号370222197010191715。委托代理人林礼善,山东文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爱会。被告高佳民,左右。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振进与被告王爱会、高佳民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振进于2013年9月2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爱会、高佳民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振进撤回对被告王爱会、高佳民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韩振进负担。审判员 衣泽远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乔 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