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22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220号申请执行人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桥西区被执行人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邢台市桥西河北冀超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2)西民二初字第1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3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未按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履行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邢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 刘 耀代理审判员 : 张 龙代理审判员 :岳洪台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 张 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