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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殷执字第200-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4-12-05

案件名称

马新民与刘同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新民,刘同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殷执字第200-1号申请执行人马新民,男,汉族,1952年2月25日出生,住安阳市北关区。被执行人刘同心,男,1962年11月9日生,汉族,住安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殷民初字第795号民事判决,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刘同心银行存款25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勇翔审判员  苏富军审判员  刘家梁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杜银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