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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林合民初字第150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李某与王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林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林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林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林合民初字第150号原告李某,男,1989年4月4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宋鹏宇,林州市城郊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某,女,1991年1月27日生,汉族,住林州市。委托代理人王秀生,林州市河顺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于2013年7月29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现原告于2013年10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靖炎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李 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