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民初字第1182-1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谷某某与安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谷某某,安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1182-1号原告谷某某,男,1987年4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韩光玲,山东君诚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安某某,女,1988年5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安君,山东天地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谷某某诉被告安某某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因谷某某对本院作出的(2013)巨民初字第253号民事判决书,向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因本案需等待该案二审结果后才能作出判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1款第5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杨德山审 判 员 于际富人民陪审员 马国栋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刘 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