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横法执字第00175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某某公司与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横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横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横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横法执字第00175号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住所地榆林市榆阳区榆阳镇刘官寨村210国道西。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某甲,该公司法务人员。被执行人朱某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与被执行人朱某某买卖合同纠纷(2012)榆民二初字第00212号一案中,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被执行人应履行的标的为:被执行人朱某某支付申请人某某公司机械款210000元并支付违约金42000元,共计人民币252000元;案件受理费2670元由被执行人负担。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3年7月4日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我院同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执行费222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某某公司于2013年10月3日撤销执行申请。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2012)榆民二初字第00212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 兴 旺审判员 谢 加 富审判员 侯 斌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记员 贾某甲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