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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397号

裁判日期: 2013-10-03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楚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凌海翠民初字第01397号原告楚某某,女,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被告张某某,男,汉族,农民,现住凌海市。原告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楚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00元,由原告楚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 雨二〇一三年十月三日书 记 员 何广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