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鸡冠执字第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2-18
案件名称
梁晓晶诉遇晓峰、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晓晶,遇晓峰,王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鸡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鸡冠执字第3号申请执行人梁晓晶,女。被执行人遇晓峰,男。被执行人王伟华,男。本院在执行梁晓晶诉遇晓峰、王伟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执行被执行人王伟华工资32700元,包括此次执行8000元,尚欠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2014)鸡冠执字第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财产或冻结工资到期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秦文胜执行员 梁大钢执行员 王 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邱大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