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与毕国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毕国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越法民二初字第4082号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负责人:刘加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廖毅,广东国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毕国东,男,汉族,1972年9月1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诉被告毕国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353元减半收取1676.50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审判员  ��汉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艺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