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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特字第7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7

案件名称

于某与邵玉华宣告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于某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巨民特字第7号申请人于某,男,200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山东省巨野县。法定代理人于德喜,男,1949年8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山东省巨野县,系申请人于某的祖父。申请人于某要求宣告邵玉华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于某称,其母邵玉华于2004年4月4日走失,经多方寻找,至今无音信,下落不明已满二年,请求宣告邵玉华为失踪人。经查,被申请人邵玉华,女,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原住山东省巨野县,与申请人于某系母子关系,于2004年4月4日走失,至今下落不明。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于2013年7月29日在山东法制报发出寻找邵玉华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届满,邵��华仍然下落不明。另查明,申请人之父于继红于2003年11月4日因车祸去世,被申请人邵玉华未留有财产。本院认为,邵玉华自出走之日至今已满二年没有音讯,虽经申请人及亲属多方查找,直至本院在报刊公告查寻,仍下落不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2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为失踪人。”申请人于某系邵玉华之子,符合法律规定宣告失踪的条件,应予准照。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邵玉华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吕常运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牛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