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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由世法与青岛方吉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王顺债权转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崂民二商初字第404号原告由世法,男。委托代理人杨文斌,山东兰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方吉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良吉,经理。被告王顺,男。原告由世法诉被告青岛方吉利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王顺债权转让纠纷一案,原告于2012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由世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288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孙志远审 判 员  王 敏人民陪审员  王 帅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王清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