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2)肥东执字第00254、00258-0043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陈庆琼与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庆琼,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肥东执字第00254、00258-00434号申请执行人:陈庆琼,女,汉族,1967年8月2日出生,住肥东县,申请执行人杨之霞等身份信息附后)。被执行人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住所地肥东县店埠镇龙泉西路97号。法定代表人:张炳昌,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于2013年6月3日作出的(2012)肥东执字第00254、00258-00434号查封的裁定书,查封了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1515-56织布机30台,现因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已履行法律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肥东县炳昌织布有限公司所有的型号为1515-56织布机30台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华山审 判 员  沈德生代理审判员  梁发金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崔 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