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尧民初字第2056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20-09-27
案件名称
王文虎与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王文虎;郭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3)临尧民初字第2056号原告:王文虎,男,1966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被告:郭勇,男,195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原告王文虎与被告郭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7月3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文虎与被告郭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11日,被告将其名下位于××街号房屋及附属建筑物以壹拾万元的价格卖给原告(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车子第XXXX号)。同日原告以转账方式将房款支付给被,原、被告双方约定,购房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90日后即2013年3月10日生效,但合同生效后被告以各种借口不履行合同义务,故诉至法院要求:判决被告履行合同,将房产过户至原告名下;判决被告按合同履行约定支付违约金22500元,并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原告在举证期限内提供如下证据:1、买卖合同,用以证明被告已将临汾车站街已字5#楼3单元162号房屋出卖给原告。2、收据及信用社回单,用以证明原告已支付被告房款100000元。3、房产证,用以证明原告持有该房产证。被告辩称:原告陈述与事实不符,本案的事实是我以该房抵押借款,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且在借款后我一直向原告支付利息,由于未能及时向原告归还借款,所以原告将我起诉。被告在举证期限内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11日原、被告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约定被告将其所有的位于临汾市××区号房屋及附属建筑物(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车字第XXXX号),以100000元的价格出售给原告,该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90日后(2013年3月10日)生效,并于2012年3月10日前将房屋交付于原告。同时约定违约责任,每逾期办理过户手续一天,支付合同总价款0.5%的违约金。在合同签订当日,原告通过尧都农村商业银行将100000元打入被告账户,并由被告向原告出具收据一份,载明:“今收到《房产买卖合同》下的售房款人民币100000元(大写壹拾万圆整)。”在合同约定的生效履行期到期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故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庭审时,原告主张其并未向被告提供过借款,而是根据买卖合同向被告支付的购房款,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生效后,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由于被告未履行合同义务,故其应当将房屋过户至原告名下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则认为,其并未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而是通过中间人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以该房为抵押但未订立抵押合同而是订立了买卖合同,且根据原告的要求出具的是收条而非借条。借款后,每月按照月息4分向原告支付利息。但近期未及时向原告支付利息,才引发原告诉讼,愿与原告协商解决。但双方一致协商未果。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当庭陈述及所提供证据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附期限的房产买卖合同,该合同的真实性双方均认可,且合同的形式和内容并无不当。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给被告支付了房款,被告亦将合同中约定出卖的房屋的产权证书交与原告,被告就应按合同的约定继续履行房屋过户的义务。审理中,被告主张其未将房屋出售给原告,而是为借款将房屋抵押给原告,就此主张被告未能举证,本院无法采信。被告未按期给办理房屋过户手续,违反了合同中关于房屋过户期限的约定,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但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明显过高,显失公平,应予以调整。参照被告所卖房屋的价款,对违约金本院酌情支持5000元。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第四十六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郭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将位于临汾市××区号房屋(房产证号:临房权证车字第XXXX号)过户给原告王文虎。二、被告郭勇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原告王文虎违约金5000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60元,减半收取280元,由被告郭勇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力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张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