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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息民初字第75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夏某甲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某甲,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息民初字第758号原告夏某甲。委托代理人崔国军,息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许某。原告夏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夏某甲及委托代理人崔国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8月12日举行婚礼,2009年生非婚生子夏某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子取名夏某乙。可被告在儿子出生的第二天就只身回了娘家,毫不顾刚出生的孩子,不尽母亲义务,一味外出不归,也不与原告联系。被告无情的举动,导致婚后俩人本就感情不和的情绪加剧,现原被告分居达一年之久,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且无和好希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夏某丙、夏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许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后于2008年农历8月12日举行婚礼,××××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9年2月26日生长子取名夏某丙,××××年××月××日生次子取名夏某乙。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关店社区委员会书面证明被告在次子出生后不到二天,就回了娘家。至此以后从未回家,现也不知其下落。原告邻居四人同时证明原被告经常吵嘴打架,被告许某在次子出生后就出走,至今不知音讯。原告于2013年5月3日起诉离婚,请求法院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以上事实,有起诉状、结婚证、户籍证明、证人证明、息县产业聚集区办事处关店社区委员会书面证明、开庭笔录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夫妻双方应互相理解,相互尊重,共同维护好平等和睦的婚姻家庭关系。原被告婚后不注意培养夫妻感情,经常生气吵架,以致感情不和。被告许某生下次子夏某乙即外出,长达一年多时间不与家里联系,邻居四人亦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破裂。原告夏某甲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予。因被告许某下落不明,无法联系,考虑到双方的具体情况和孩子的健康成长,婚生子夏某丙和夏某乙由原告夏某甲抚养,抚养费可另行协商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夏某甲与被告许某离婚。二、婚生子夏某丙和夏某乙由原告夏某甲抚养。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夏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杨 秀审判员 李振环陪审员 李 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李 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