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马奴则。被告高韩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奴则与被告高韩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奴则于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奴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奴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奴则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惠敏
原告马奴则与被告高韩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马奴则。被告高韩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奴则与被告高韩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奴则于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奴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奴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奴则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