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娄民初字第243号

原告马奴则与被告高韩元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娄烦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7-11-10
所属地区
娄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合同纠纷
当事人
马奴则,高韩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娄烦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娄民初字第243号原告马奴则。被告高韩元。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奴则与被告高韩元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奴则于

二O一三年十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马奴则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奴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奴则负担。

审判员 李 涛

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范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