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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武民初字第03095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7-01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安某离婚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某某,安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武民初字第03095号原告闫某某,女,1991年6月28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阳邑西街人,农民,现住本村。被告安某,男,1990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武安市阳邑镇阳邑北街人,农民,现住本村。本院在审理原告闫某某与被告安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闫某某承担。审判员 王 智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靳和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