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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鄂黄陂民一催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徐志荣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鄂黄陂民一催字第00014号申请人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志荣,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涛,该公司职员,特别授权。申请人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8月26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六十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账号为0527012830000020,票据金额为100000元,票据号码为3050005321115996,收款人为永嘉县东方日泰鞋业有限公司,付款行为中国民生银行武汉汉口北支行,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30日,到期日期为2013年11月30日的一张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武汉富润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刘利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陈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