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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30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王婧檑与孙四州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婧檑,孙四州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哈市民一初字第1304号原告:王婧檑(曾用名王蕾),女,汉族,1983年3月2日出生。被告:孙四州,男,汉族,1978年12月6日出生。原告王婧檑诉被告孙四州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杨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婧檑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四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婧檑诉称,原、被告于2009年12月18日签订了共同经营婚庆店的协议书,原告出资60000元,协议书约定双方在无利益损失的情况下,若单方退出,则继续经营者需一次性退还出资方50000元现金。后原告于2010年3月怀孕,退出了该经营,被告当时称晚些给原告退钱,经原告多次索要,被告于2011年8月12日写下欠条一张,载明欠原告50000元,于2012年还清。后该款被告一直不予支付,引起诉讼。被告孙四州未到庭,亦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2009年12月18日,原、被告签订协议书一份,约定共同经营婚庆事宜,由原告出资60000元参与被告的婚庆店的经营,并约定如果单方退出,继续经营者需一次性退还退出方5万元,后原告于2010年3月怀孕,从2010年4月起就不参与经营,被告答应退还原告50000元,但一直推脱不付,在原告多次索要下,被告于2011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欠王蕾伍万元整(50000),于2012年还清”。后该款经原告多次索要,而被告不予归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签订,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应履行该协议书中所载明的内容。协议书中载明如果单方退出,继续经营者需一次性退还退出方5万元,原告退出经营后,被告承诺退还给原告50000元,并于2011年8月12日给原告出具了欠条一张,载明欠款50000元的事实,对此本院予以确认。该款被告孙四州应予归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四州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归还给原告王婧檑欠款5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被告孙四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 王 杨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兴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