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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江安执字第314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邱新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侵权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邱新平,江安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安执字第314号申请执行人邱新平,男,195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江安县。被执行人江安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方柯证,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方崇杰,系方柯证的父亲。申请执行人邱新平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江安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者侵权纠纷(案号为﹤2013﹥江安民初字第126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江安盛源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于2013年11月10日前给付邱新平经济损失15000元。于2014年6月30日前给付邱新平经济损失20000元。本案剩余标的款31099元于2014年12月30日前付清。二、本案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关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江安县人民法院(2013)江安民初字第12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 萍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许锦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