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10888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杨作辉与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作辉,刘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10888号原告杨作辉,男,1964年5月10日出生.被告刘杰,男,1980年9月9日出生。本院审理原告杨作辉与被告刘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杨作辉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贾 茹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 记 员 陈翠微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