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执字第00328-2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8
案件名称
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辛红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辛红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金执字第00328-2号申请执行人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法定代表人郝君,经理。被执行人辛红军,男,汉族,生于1970年4月12日,扶风县法门镇杜城村辛家组15号,住本组。本院执行的宝鸡市众汇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辛红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未自觉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63337.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3)金民初字第00713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引社审判员 张 晶审判员 杨 文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赵宝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