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陇执字第00453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马某某申请翟某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某某,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陇执字第00453号申请执行人马某某,女,生于1977年5月29日。被执行人翟某某,男,生于1975年5月16日。马某某诉翟某某故意伤害附带民事赔偿一案,本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确定,由翟某某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马某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8000元,于2013年9月10日前履行完毕。调解生效后,马某某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马某某自愿与被执行人翟某某协商达成由被执行人翟某某支付申请执行人马某某案件执行款480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申请人马某某自愿放弃的和解协议,经审查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现和解协议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刑初字第00052号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第三项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魏宏玲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梁 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