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临民初字第511号

裁判日期: 2013-10-29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于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临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11号原告于某某,女,198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小学文化,现住河北省临西县。被告赵某某,男,1985年8月7日出生,汉族,河北省临西县人,农民,高中文化,现住河北省临西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某某与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某某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于某某负担。审判员  侯继会二〇一三年十月二十九日书记员  杨丽娟 搜索“”